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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宽带入网协议

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或者使用甲方自其它运营商携入的号码,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3.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4.乙方将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5. 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

二、入网登记

1. 甲方使用乙方号码或自其他运营商携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甲方签署本协议。

2.甲方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依照本协议提供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的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3.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入网后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5.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可凭在乙方登记的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乙方可以收取相应费用。甲方因各种原因导致SIM卡丢失,应立即办理报停或补换卡手续,若因未及时报停或补换卡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6.甲方的有效证件在全国范围内已经登记了5个中国移动号码的,将不能使用该证件再办理新入网业务。确需办理的,必须注销之前已经登记的相对应数量的中国移动号码。

7.如甲方使用“边境通行证件”登记入网的,甲方同意不开通中国国内漫游功能。本号码入网时登记为“边境通行证件”后,不能变更为其它非“边境通行证件”。甲方需办理其他业务的,以乙方业务规则为准。

8.甲方的有效证件在乙方系统内登记的所有号码合计欠费超过一定金额的(150元以上,含本数。如有调整,以最新的业务规则为准),在欠费未缴清之前,甲方不得使用有效证件办理新开户业务,且登记在甲方有效证件下的所有号码将无法办理乙方推出的优惠活动、过户、主动销户及携号转网业务。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3.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暂停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欠费停机满60日,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协议,并可以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欠费停机之日起该号码即视为注销。

4.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不收取月使用费(套餐费)。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甲方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

6.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13个月(从入网之日起系统产生通信费用当月及后12个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13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通信费用当月及后12个月)。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费发生后13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7.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双倍返还甲方。

8.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9.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可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10.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赠送话费不开具发票。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 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有效期满,除一方或双方明确表示需终止或变更资费(优惠)标准外,双方均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资费(优惠)标准由乙方继续提供通信服务。

如甲方登记入网的证件有停留(拘留)期限的,协议期限以停留(拘留)期限为准。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二次转售、倒卖电话卡。

4.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和解绑号码所注册、捆绑过的第三方业务(如微信、银行账号、支付宝等)。

5.甲方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户时,可以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另一乙方有效号码的账户;甲方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费用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6.如遇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调整资费标准的,本协议按政府主管部门调整后的资费标准在规定的时间起执行。

7.如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或电子协议另有约定的,甲方应当按约定使用乙方移动通信网络服务。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4)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5)甲方欠费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

(6)甲方拒绝验证、登记证件或资料信息,不配合执行电话号码实名制政策;

(7)资费方案有效期届满后,双方无法对选择新的资费方案达成一致的;

(8)甲方开户号码数量超过规定限制的;

(9)甲方二次转售、倒卖电话卡的。

9.甲方申请携号转网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说明如下:

(1)甲方有权依据《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乙方申请携号转网。

(2)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甲方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乙方需要将必要的甲方资料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以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3)甲方办理携号转网(包括转入、转出)的条件以及所需要的材料,乙方已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进行公示。

(4)甲方在使用乙方电信服务期间参与乙方营销活动,并在营销活动协议期内申请携号转网业务的,应先根据营销活动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进行解约,解约后方可办理携号转网业务。解约的条件以营销活动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10.甲方向乙方申请将号码携出至其他运营商网络的,在完成网络切换后,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30日内向甲方出具携出时未结清的电信费用账单,甲方应在收到账单后10日内向乙方结清携出时未出账的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的,乙方有权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将甲方欠费信息共享给甲方的携入方运营商,并委托携入方运营商向甲方代为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11.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代携出方运营商追缴甲方在号码携出时未结清的电信费用及违约金。

五、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3.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以下个人信息:(1)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收集的甲方业务开通注册信息。如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或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身份证件、缴费相关的银行信息以及联系人信息等;(2)甲方在使用乙方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乙方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基于产品和服务正常提供的需要,将可能会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投诉处理登记、网络运维分析,以及网站、APP、软件、纸质文档等方式,不可避免地收集、存储到与甲方相关的信息。如:业务订购信息、设备或软件信息、互联网访问信息、应用及通信日志信息等。

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4.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6.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查证方式核验甲方的“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发现冒用、伪造身份证照、违法使用网络、违规呼叫、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倒卖电话卡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商业广告等信息给他人造成骚扰或引起客户投诉举报、公安机关通报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提供或业务接入。

六、特别提示

1.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2. 甲方或其受托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或其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地为:甲方号码归属地。

八、其他

1.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公告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3. 双方的联系方式位于签章处,一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按照原有地址发送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4.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但在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使用乙方电信服务的情况下,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且自乙方提供的移动电话卡激活启用之日起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客户签名或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经办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地址:   

甲方证件类型:

甲方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移动单位盖章):

乙方经办人(签名) :

地址: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